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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节选)
发布时间:2018-09-05

根据《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结合医院目前人才状况和发展需要,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部分调整形成本办法。

一、 组织机构:

1、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成员:

2、继续医学教育在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科教科负责日常工作,相关科室配合协助。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在我院从事医疗活动的所有医、护、药、技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授课师资:

1、各学科带头人均为授课师资,年度内根据医院安排完成授课任务,授课质量将纳入科室绩效考核。

2、根据医院业务需要,聘请上级医院相关专业专家来院授课。

3、外出进修学习期满,根据医院安排就进修所学本专业的先进理念、新进展、新方法作一次专题讲座。

四、学分要求:

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获得继续教育学分需达到25分,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10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5分。该标准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续聘、晋升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再注册,医师定期考核、住院医师培训考核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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