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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预防控制相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
发布时间:2023-07-03

预防接种宣传培训制度

一、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县级以上疾控部门组织的1-2次专业培训,在培训基础上进行业务考核,以不断强化预防接种基础知识、工作目标及管理要求,了解预防接种的最新进展情况。

二、定期开展培训,执行例会制度,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卡介苗接种要固定专人,严格培训操作技能;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预防接种门诊应充分利用“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等时机在当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接种人员在从事预防接种业务活动时,要主动向群众宣讲免疫规划知识,接种门诊应张贴免疫规划宣传资料,努力使免疫规划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医院所有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均为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人。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及本市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三、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对14岁以下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记载家长姓名、学校年级及班级,如无有效证件号可填监护人有效证件号。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四、对初诊者必须全部报告,即报告率100%,复诊者可不报告(在登记本上注明)。在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该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转诊医疗机构填写订正卡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预防保健科每日核查门诊日志、每月核查电子出/入院病例及疾病分析、死亡登记本和传染病登记本,对漏报和误报的传染病要及时给予补报和订正,并作好统计、奖惩情况等记录,资料存档。

六、网络直报人员根据传染病报告要求,立即进行网络直报或卡报市疾控中心,并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簿和肺结核转诊登记簿,保存传染病报告卡3年。

七、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如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疾病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

二、医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向科主任、医院公共卫生科/预防保健科报告:

1.发生和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四、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五、医院公共卫生科/预防保健科接到责任报告人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以最快速度向分管院长及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六、医院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作出快速反应,调集本院专家对事件进行甄别及判断并启动本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七、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八、医院对传染病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病人及密切者均应进行医学观察,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并采取妥善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治院内交叉感染及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九、按照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工作,认真接受市疾控中心的工作指导及配合市疾控中心的各项工作。

十、及时准确记录,资料妥善保管

十一、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如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规范》,全面提高本院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控、诊治水平,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传染病以及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每年年初制定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计划。

2.预防保健科、医务科负责对全院工作人员的传染病诊断、报告、治疗、预防、消毒隔离等知识的培训。

3.每年对本院医务人员进行至少两次以上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规范、传染病诊断标准以及近年来卫生部下发要求学习的相关文件的培训。

4.医院所有工作人员均为培训对象。

4.1 医疗、医技人员重点培训传染病的诊断、报告、治疗及预防。

4.2 护士重点培训传染病的护理、个人防护及消毒隔离。

4.3 新进人员、实习生、进修生完成岗前培训,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疫情报告最新内容的培训,对培训结果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5.每次培训后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试,并及时打分,同时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6.保存培训通知、签到册、课件或讲义、培训效果等记录。



预检分诊工作制度

规范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加强对传染病的管理,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传染病预检分诊点设在门诊的导诊台。

二、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工作人员应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流行特征,结合患者的症状、体征,有针对性地对就诊患者进行预检分诊。

三、对发热和腹泻病人,导诊护士应当立即将患者分诊至发热门诊或肠道门诊,就诊结束后,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清洁消毒措施。

四、发热、腹泻门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按照标准预防采取防护措施,按照消毒规范严格消毒,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五、在传染病流行季节或接到上级部门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要按照规范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六、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疾病传播的措施,并按照规定对患者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七、对须进行归口管理和定点收治的特定传染病,分诊点应当及时将患者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

八、从事接诊、传染病预检分诊的所有医护人员必须不断学习传染病防治知识、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传染病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个人防护。

九、医院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要加强对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人员,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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